1990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9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的建议,决定会议日程安排;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听取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人员考察情况的报告,决定任免案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并确定答复方式;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
(七)听取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报告工作;
(八)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重要的调查报告或通报重要情况;
(九)检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人民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重要信访案件;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举行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内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建议,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列席主任会议的人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举行,一般应在两天以前,由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内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后应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需要办理回复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立案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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