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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来源: 成都人大 发布日期: 2026-09-29

《成都市促进律师业发展条例》已于2026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4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成都市促进律师业发展条例

(2026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律师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律师业发展工作。

第三条  律师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方面。促进律师业发展,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市场主导、政府监管、依法规范、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律师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加强律师人才培养和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培育等政策措施,支持和保障律师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律师业发展促进的政策措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律师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推动律师业健康发展,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为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第七条  对在履行律师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发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差异化发展,形成特色化、精品化法律服务品牌。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通过合并、设立分所以及与港澳台、外国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培育综合型、规模化、国际化律师事务所。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应当优化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环境,指导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将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纳入本市人才规划。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保障律师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市律师协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律师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并在合作办学方面给予支持。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市律师协会健全青年律师培育发展体系,加强和改进业务指导、职业规划等培养措施,为青年律师开展培训交流、业务研究、对口支援等提供支持。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律师人才培育引进、跨境交流等提供支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律师业信息化水平,加强智慧法律服务产品开发与应用,推进行业数智化发展。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市律师协会建设数智化应用场景,推进数字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合规运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天府法务区建设,创新政策措施,集聚、培育优质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人才,搭建法务商务对接平台,促进高质量法律服务与市场要素精准匹配。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律师事务所围绕产业园区质量效益提升和产业集聚发展,在产业链整合、并购、重组和法律风险预警、纠纷处置等方面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鼓励和支持律师、律师事务所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法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价值实现。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培养和引进涉港澳台、涉外律师人才,开发投资准入、合规管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产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市律师协会与港澳台、外国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成都国际仲裁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和外国法查明机构建设,参与完善涉外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深化涉外商事调解与仲裁、诉讼融合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应当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律师事务所与涉港澳台、涉外企业交流平台,支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服务境内外重大项目、重大经贸活动和重要跨境投资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信访处理等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律师、律师事务所为少数民族等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并对成本税前抵扣等提供政策辅导。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重大项目的概预算可以包括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联动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单位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定期沟通交流机制,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专业研讨等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第二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诚实竞争,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律师执业许可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专属律师开展的业务;

(二)擅自使用与律师事务所名称、标识、网站、网页等相同或者相似的信息;

(三)以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