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党组会   人大会议   常委会党组会
常委会党组


党组书记 

何   礼



党组副书记

邵革军     刘守成


党组成员

王平江     丁小斌     马烈红


工作规则

(2018年4月2日中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18日中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一八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共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常委会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党组在中共成都市委(以下简称“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四条  常委会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常委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积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做好代表工作,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党组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三)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计划稿;

(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职责等建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的提名人选推荐建议等事项;

(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常委会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题研究党建工作,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常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领导。

常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九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坚持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从严管理监督,强化教育培训,完善培养机制,依法依规做好干部培养、推荐、任免等工作。

常委会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服务工作体系,推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第十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请示和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客观真实、规范有序地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有关重要事项;

(三)与人大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

(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制定,拟交付表决的重要法规案;

(五)人大选举、监督、决定、任免、代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六)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举措;

(七)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情况,由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重大任务的研究办理情况,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市委重要会议议题、文件稿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情况;

(四)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条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

(五)常委会党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主要工作安排;

(六)重大专项工作、重要活动等开展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委会党组按照要求,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报告。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常委会党组和成员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六条  坚持广泛征求意见。常委会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及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常委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常委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末位发言制度,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常委会党组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常委会党组书记主持常委会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委会党组会议,组织常委会党组活动,签发常委会党组文件。

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协助常委会党组书记工作,受常委会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常委会党组成员根据常委会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九条  以常委会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常委会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常委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常委会党组审定或者常委会党组书记批准。

常委会党组成员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常委会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条  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确定议题。突出议大事、定大事的原则,根据人大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常委会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常委会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常委会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调查研究。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工作方案或者意见。

(三)决策论证。采取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加强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强化决策可行性把关。

(四)个别酝酿。对重大事项,会前加强协调沟通,对重大、敏感问题,一般应当会前逐个听取常委会党组成员意见。

(五)集体决策。围绕决策事项,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讨论,综合研究后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常委会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应当分开召开。应当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为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经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后,由主任会议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常委会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常委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遇有需要常委会党组及时作出决定、但因时间紧急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的情形,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可以决定以分送、传批或者口头形式征求党组成员意见,由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综合考虑后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委会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委会党组成员和列席常委会党组会议的人员,应当提前安排自身工作,服从常委会党组会议安排,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常委会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起草会议议定事项的会议纪要,送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审签后印发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常委会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常委会党组建立完善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常委会党组决策落实。

(一)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常委会党组书记对常委会党组决策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常委会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对联系分管工作领域或者单位贯彻落实常委会党组决策的情况负责。

(二)建立督办督查机制。明确工作机构负责督办工作,对常委会党组议定事项及时交办;强化对常委会党组议定事项执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常委会党组要求,办公厅应当对常委会党组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将督查情况向常委会党组报告。

(三)建立成效评估机制。常委会党组决策实施期间或者实施完成后,应当对其成效进行认真总结和客观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和党组决策内容,除经常委会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传达或者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抓好思想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等,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三十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积极发挥“头雁作用”,多积尺寸之功,坚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严以修身,正心明道,防微杜渐,自觉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健全领导班子运行决策机制,完善和落实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按照规定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组织反馈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接受谈话函询情况作出实事求是、负责任的说明,会后按要求及时报告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落实民主生活会批评意见和整改事项清单管理。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全覆盖制度。常委会党组成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继承党的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条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强化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用权,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确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带头捍卫法治,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同损害法治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确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努力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市委及相关部门的履职考核,自觉接受市纪律检查机关、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党组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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